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近日,随着高考结束,高三毕业生小张(化名)到我市中山路某酒楼打暑期工。据其透露,在入职5天后,她发现酒楼未兑现当初承诺,于是提出辞职。此时,该酒楼则以她在试用期辞职为由,不予支付工资。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暑期工不存在“试用期”说法。
据小张透露,她从本月12号开始到该酒楼上班,至本月16日提出辞职,上班时间为5天。小张说,面试时,对方承诺每天上班9小时,有1小时吃饭时间,且按6元/小时的待遇支付工资。但上班后,她发现,每天的吃饭时间半小时都不到。因此,她提出辞职。不料该酒楼却以她仍在试用期间就辞职为由,不予以结算工资,小张觉得酒楼此举很不合理。
按照小张的说法,加上她假日加班的2.5个小时,她应该拿到的工资为:5(天)×8(小时)×6元/小时+2.5(小时)×6元/小时=255元。据其透露,虽然在入职时并未签订协议,但她保留有在该酒楼上班的工作卡,上面详细记录了每天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加班时间。
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暑期工或者钟点工属于短期聘用,因此并没有“试用期”这一说法,雇佣方必须按实际从业小时数结算工资。而对于员工来说,最好是在入职时与用工方签订合同,在上面注明“暑期工”。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双方的责权,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内容、期限、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可轻信雇主的口头承诺。
该负责人建议,按照小张反映的情况,她可携带工作卡、学生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其打工的酒楼所属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投诉电话为0774-6029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