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李晚昌) 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年内交付的商品房,在市民交了10万元认购意向金后才得知开发商最快明年才能交楼。为此,梧州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称市消协)提醒,市民交纳认购意向金前,应将开发商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日前,记者在市消协了解到,今年2月份,市民李先生看中了位于市白后路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当时,销售人员向李先生声称,该套商品房年内就可以交付使用。早有买房计划的李先生听说后,便以每平方米约4400元的售价确定购买该套商品房。随后,双方签订《认购意向书》,李先生交了10万元认购意向金。
根据《认购意向书》约定,开发商应在李先生交付10万元后的三天内与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到4月初,李先生才被通知前去签订购房合同。当时,李先生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自己有意购买的该套商品房竟然明年才能交房。一心想在年内入住新房的李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实际交楼时间与销售人员之前介绍的存在较大差异,要求开发商退回10万元认购意向金。
据悉,开发商当时答应李先生退款,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退款日期。无奈之下,李先生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市消协,让工商部门协助维权。经市消协介入调解,开发商最终无条件将10万元退还给李先生。
据市消协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等投诉增多。对此,市消协负责人提醒,市民决定购买商品房时,应在交付认购意向金前,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为约束开发商,市民可添加“开发商无法履行承诺时,定金或认购意向金无条件退还”等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