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梧州市首起非法营运小车司机状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行政诉讼案在长洲区法院开庭。小车司机石某因不服市运管处作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由:非法营运被责令停运
据市运管处诉讼代理人介绍,今年2月5日上午,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红岭路实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石某驾驶的小轿车停靠在市七中外道路招揽乘客,并揽得四名乘客上车,乘客的行李当时已放置在小轿车车尾箱内。执法人员依法向石某表明身份,要求石某接受检查,但石某拒绝检查,也未能出示有效的营运证及其他证明,并多次欲强行驾车离开。执法人员询问后得知,四名乘客均称不认识石某,是因石某的招揽而乘坐,车费为四人合计20元,执法人员于是制作了相关笔录。另外,在石某的车上还发现招揽生意的名片,名片上的信息进一步证实了石某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
执法人员随后对石某违法营运车辆实施暂扣,并开具了《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石某在暂扣凭证上签名并确认“车上无贵重物品”。
2月19日,市运管处向石某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石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根据石某的申请,3月21日举行了听证。经对听证进行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市运管处于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石某“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期满石某未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市运管处又于4月1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4月7日,石某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审理后于5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起诉:所作行政处罚受质疑
石某不服市运管处作出的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石某提出了三大疑问:一是市运管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处罚主体,没有行政处罚权,也就不能以市运管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二是石某诉称自己当时在停车休息,没有招揽乘客,更没有收到乘客的车费,没有非法营运的事实,因此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三是石某车尾箱内当时有大量现金和两条中华牌香烟,石某向执法人员提出要取回车上的贵重物品,但执法人员没有理睬。后来石某领回车辆时,发现车尾箱的现金和香烟已经不见了,这给石某造成极大损失。
答辩:处罚有据资格合法
针对石某提出的疑问,市运管处代理人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运管处因此是属于享有梧州市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职权、承担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根据以上三个规定,市运管处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能、对石某予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合法。
对于原告诉称其没有非法营运事实及车上有贵重物品的情况,市运管处出具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及车辆暂扣凭证,确认原告石某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
长洲区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宣判。 (黄建雄 刘期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