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近日,市民刘小姐的手机收到短信称,只要提供他人的手机号码,就能轻松窃听到对方的通话内容及短信信息。有民警表示,这是骗子们的一种诈骗噱头。律师称,窃听他人手机通话内容及短信信息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陌生男子:花钱即可克隆电话卡
为了一探究竟,记者拨通短信上的号码,电话中的年轻男子觉得有利可图,便热情地推销起他的窃听产品。
据其透露:“当该号码有来电时,插上智能移动电话卡并装有窃听程序软件的手机也会有来电显示,因此能监听对方的通话;接收短信息时,手机同样会收到一样的信息;当原手机号码用户成功发送短信息时,该手机也能显示其短信息内容。”
男子声称,其克隆卡技术具有自动屏蔽功能,原手机号码用户在打电话或接收信息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因此不会知道自己正被窃听。
“我们是专业制作智能手机卡的高科技公司,无论是移动、联通还是电信的手机卡都可以克隆,是商业对手和婚外情调查取证的好帮手。”男子推销得很卖力。
随后,对方还和记者谈起了价格:“我们现在的价格全国统一,一张卡600元,不讲价。”
通信公司:克隆技术可能存在
为求证是否存在这类克隆卡技术,记者拨打了中国联通的10086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说,仅凭一条短信,很难断定这类克隆通讯卡说话的真伪。但在如今日新月异的高科技时代,不排除会存在诸如此类的技术手段。用户若收到此类不良短信,可以通过信息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律师:窃听他人通话是违法行为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的周靖昆律师认为,监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生产销售都是有限制性的,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制造和贩卖窃听器材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周律师说,我国《刑法》也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警方:是常见的行骗噱头
市兴龙派出所民警郑中平表示,曾接到过市民报警反映此类信息,但是从来没有接报过电话被复制卡监听的案件。其实这只是一种短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只是通过这样的短信,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他建议市民,切记不要轻易相信短信中所说的“复制手机卡业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