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7月23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4月2日,被告谭×向原告陆×借款20000元,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但未约定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如未能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还款计不低于借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一直未还借款,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支持陆×要求谭×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违约金的请求。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违约金计算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该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遂判谭×归还陆×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280元。
(张翊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