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报料热线报道 (见习记者 董宏伟 通讯员 韦金雨)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因为当初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次意外伤害后,他的工伤赔偿费用的追讨之路长达两年多。
刘大忠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8月的一天,从包工头李小天那里找到一份外墙内保温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跟着施工队干活,每天130元。2010年11月29日,在我市某小区10楼进行外墙内保温作业时,刘大忠左手被重物砸伤,送医院救治后被确诊为左尺骨下段骨折。
由于房地产项目部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1月份,保险公司对刘大忠进行理赔,支付医疗费用6000多元。
除了保险公司赔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外,刘大忠得不到任何其他的工伤赔偿费用。因为工程层层分包: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承包给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再将工程承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李小天,然后李小天雇佣刘大忠。而刘大忠没有和包工头李小天、建筑公司、房地产项目部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当刘大忠的手被重物砸伤之后,没有人或是公司愿意赔偿刘大忠的工伤赔偿费用。
为此,刘大忠多次与李小天、建筑公司协商,但一直索赔无果。无奈之下,2011年,刘大忠来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称法援中心)寻求帮助。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帮助刘大忠追讨工伤赔偿费用,四处奔走。
2011年4月21日,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刘大忠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刘大忠与B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B建筑公司不服,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洲区人民法院驳回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B建筑公司仍然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波折之后,2013年4月7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刘大忠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刘大忠为工伤。据悉,目前刘大忠已经回到老家休养,他的工伤赔偿费还需伤残等级鉴定出来后才能确定。
(稿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