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黄建雄 陈锋 刘期雨) 8月26日,梧州市首起非法营运小车司机状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行政诉讼案在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小车司机石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2月5日,石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停靠在市七中外道路招揽乘客,并揽得四名乘客上车,乘客的行李当时已放置在小轿车车尾箱内,并约定将乘客送往火车站,车费为四人合计20元。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石某此行为后,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乘客进行询问调查。
2月19日,市运管处向石某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石某“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期满石某未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市运管处又于4月1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4月7日,石某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审理后于5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5月30日起诉至长洲区法院,称当时没有招揽乘客,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构成非法营运,请求法院撤销市运管处于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市运管处在执法时对乘客和石某所作的笔录及从车上提取的名片、录像等相关证据来看,石某是在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将乘客送到火车站,并收取乘客营运费,属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于是判决驳回石某要求撤销市运管处于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