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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物管合同“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责令物管公司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

http://www.wzljl.cn    2013-09-01 13:53    作者: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覃炜豪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覃炜豪)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小区居民发现,物管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有不少“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一旦出现物管纠纷,业主往往处于维权劣势。针对上述情况,8月30日,记者在梧州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段时间以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展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依法责令改正。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春湖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表示,业主出现违约行为时,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和取消智能卡开启单元门和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道闸使用权。新兴二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表示,装修管理费:复式每套收取2000元,其他每套收取1000元。若装修过程中无拖欠用水用电费用和无违章违约现象,业主入住满六个月后,物业部门给予办理退还装修管理费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约谈相关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出水、电供应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因为业主违法物业规定排除业主消费者正常使用水电的权利。同时,业主装修完毕后,没有出现与物管部门约定的违法行为,物管部门应如数退还装修管理费。为此,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物管公司改正不平等条款。

    此外,新兴二路的某小区物管公司合同规定,“业主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需要交滞纳金,物业管理方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则限期整改。”同在新兴二路某小区物业管理的合同则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公共场所道路停车位只提供小车车主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被损等责任由车主自负。”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上述条款明显减少或排除了物管部门的责任,当即责令相关负责人改正,并指导其制定更平等的条款。

    物业管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工商部门提醒,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需仔细审阅。有条件的话,业主可让法律人士帮忙把关。若发现明显加重业主责任的条款,应当即提出修改要求,也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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