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多渠道筹集并设立,用于平抑和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政府性专项基金,是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
“非典”时期,成都市拿出2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抑主要副食品和消毒、防护用品价格,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7年,威海、烟台、济宁、菏泽等市投放5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城乡低保群众价格补贴,保证了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价格上涨的影响。
2011年,广西百色市共拿出1600多万元对市场猪肉、食用油以及液化气等一些重要商品进行价格补贴,有效平抑了市场物价,安定了群众生活。
上述案例说明,在物价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作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目前,全国近90%的省、85%的市、65%的县(市、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我区的南宁、桂林、北海、百色、崇左及融水、三江、阳朔、全州、荔浦、环江、宜州等市、县(市、区)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他市也正抓紧运作。
2012年12月,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7月,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印发《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的通知。上述两份通知,标志着我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正式启动。
为什么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是什么?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什么方面……
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提炼出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十大问题,让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做详细解答。
一问:为什么我市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答:梧州市市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群众生活。
首先,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应对市场调节失灵引发价格过度波动的需要。当前,95%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导致市场调控失灵,造成价格不稳定,有时会引起与居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副食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对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政府通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对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建设各个环节给予支持、扶持,以增加商品总量,调整经济结构,保证有效供给,从而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其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应对由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需要。近年来,各种旱、涝、地震等灾害时有发生。自然灾害在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市场部分商品供应紧张。相关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对群众生活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从根本上平抑市场价格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缓解价格矛盾,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迫切需要。2011年,物价上涨较快,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弱势群体应对物价快速上涨的能力有限。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情况,适时适量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给低收入群体进行适当补贴,减轻因物价上涨对群众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解决当前我市公用事业价格矛盾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煤电油运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导致我市公用事业成本大幅增加,给企业运营造成很大困难,价格矛盾突出。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政府必须考虑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众的承受能力,尽可能不提价或少提价。在此情况下,仅靠行政手段很难疏导价格矛盾。在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情况,适时适量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就能较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及时疏导价格矛盾。
二问:我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有四个: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二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指出:“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三是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提出,各地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监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3号)。
三问:我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一是用于政策性补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是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是用于保障供给的政府资助。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是用于支持、促进重要商品流通和结构调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六是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是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梧州市实际情况,价格调节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征集:
一是市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部分资金;
二是从提高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三是从社会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征收;
四是向占用、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单位、个人征收。
我市除了以上第一、二项安排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外,对第三、四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对市内服务业(旅宿业、餐饮业、广告业、美容美发业、桑拿、足浴业、婚纱摄影)、娱乐业、酒类专卖,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
2.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向开发商征收。
3.土地首次出让交易的,向受让方按交易服务费的50%征收。
4.对建筑施工、装修企业,按承包工程投资预算总额的1‰征收,由施工企业承担。
5.对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上网发电企业,按发电上网销售量每度电0.005元征收。
6.对电信运营商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总额的2‰征收。
7.对河道采砂企业按销售量每立方1元征收。
8.对采矿业,按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
9.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规模),按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
10.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另行规定。
五问:价格调节基金由哪些部门征收?
答: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有:
1.服务业、娱乐业、电信运营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局随税(逐月)代征。
2.建筑施工、装修企业、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住建委在开发商报建时代征。
3.土地出让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国土资源局代征。
4.河道采砂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水利部门代征。
5.采矿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酒类专卖、上网发电企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广告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国税局随税(逐月)代征。
6.对同一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个人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六问: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期限是怎样的?
答:我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应缴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税款时一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由其他部门代征的,缴纳期限按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规定期限征收。
七问:有没有关于减、免、缓缴方面的规定?
答: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八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如何管理?
答:价格调节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征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同时,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问:缴纳单位或个人如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办?
答: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定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依法追缴应缴款项。
十问:对于违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如何处罚?
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