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陈蔷如)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基数将按照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有新规
据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照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关系接续方面,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而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已缴费的可退
据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可办理退费手续,统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失业人员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再就业,或享受待遇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此外,市社保局提醒,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须在社保经办机构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三个月内,到市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过期将按中断缴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