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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助力车想上路先上牌
●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上牌工作即将开始
●梧州市三城区将设八个集中办理点

http://www.wzljl.cn    2014-06-13 09:15    作者:记者 杨珊 通讯员 宾佳欣    来源:西江都市报

    “电动车助力车要上牌了!”从6月下旬开始,梧州市将对市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燃油助力车统一发放通行牌证或临时通行标识。这两种“牌”有何区别?上牌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本报对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梧州市区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即将上牌的消息,是许多市民关心的焦点。近日,梧州市通过《梧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和施行〈梧州市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了车辆上牌的相关细则。

    电动自行车:6月26日至7月31日上牌

    《方案》决定,从6月26日至7月31日,梧州市将对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发放相关牌证。7月31日后,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将进入长效登记上牌管理阶段。在此阶段中,市民购买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后,需要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牌证,并依规缴纳工本费。

    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车辆,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对于在7月10日前购买、7月31日前申请登记但不符合《条件》的超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免费发放有效期为三年的临时牌证(每人凭身份证限登记一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于7月1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

    对于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按照规定必须在7月31日前申请登记;从8月1日起新购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也需要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对于机动轮椅车申请通行牌证的,一律免费发放牌证。

    燃油助力车:8月1日至12月31日上牌

    同时,加强对市区内在用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是此次上牌工作的重点。根据《方案》,梧州市对市区内在用燃油助力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在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在梧州市区通行的燃油助力车必须申请、取得并悬挂临时通行标识。过渡期结束后,梧州市区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据悉,梧州市区在用燃油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8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办理业务,同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油助力车的行为,并依法查处取缔违法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

    对于在5月31日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车辆所有人可凭相关材料于8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由梧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免费发放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牌和临时通行证(每人凭借身份证限登记一辆),过渡期结束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过渡期期间,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牌和临时通行证丢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值得市民注意的是,在6月1日后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另外,三轮电动车不纳入登记范围,仍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

    据悉,梧州市将在市区内设置八个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以及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集中办理固定服务点,其中万秀区三个、长洲区三个、龙圩区两个,具体地点仍在进一步研究中。记者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梧州市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由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

    第一条 燃油助力车已被国家工信部列为淘汰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O]笫122号)】。为加强梧州市在用燃油助力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市区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燃油助力车,是指已经进入使用环节,使用汽油机驱动,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但未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两轮车辆。

    第四条 本市对在用燃油助力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限制使用,限期淘汰。在用燃油助力车的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在梧州市市区通行的燃油助力车必须取得并悬挂临时通行标识。过渡期结束后,梧州市市区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第五条 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申请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申请临时通行标识办理地点另行公布。逾期不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的燃油助力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临时通行标识,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2014年5月31日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在第五条规定期限内到各登记点办理临时通行标识。对2014年6月1日后购买的燃油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第七条 梧州市居民凭居民身份证、非梧州市居民凭梧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每人限办理一辆燃油助力车的临时通行标识。

    第八条 凡办理在用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申请的,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用燃油助力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暂住人员居住证;

    (二)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购车发票等燃油助力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其他有效证明替代;

    (四)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第九条 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出具车辆出厂的有关证明,不能出具的不予办理。凡改变燃油助力车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燃油助力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被挫改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经审核予以申请临时通行标识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和临时通行证。在用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申请须记录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主要技术参数。

    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牌、临时通行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从2015年1月1日起,未悬挂梧州市市区临时通行标识的燃油助力车,一律禁止在梧州市市区通行。

    第十三条 在用燃油助力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燃油助力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通行规定,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燃油助力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资格,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燃油助力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燃油助力车后不得搭乘未满12周岁的儿童。

    第十四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识或临时通行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使用其他车辆临时通行标识和临时通行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车辆临时通行标识和临时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过渡期结束后,从2018年1月1日起,驾驶燃油助力车在梧州市市区行驶的,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燃油助力车已被列为淘汰产品,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油助力车。如发现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梧州市市区内各修理店对燃油助车外形尺寸、发动机、喇叭、排气管等进行非法改装,如有违反,由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2015年1月1日起,驾驶燃油助力车违反本办法管理有关规定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管理规定,由梧州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燃油助力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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