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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小微企业缴交社保获“优惠”
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保费率

http://www.wzljl.cn    2014-12-08 09:55    作者: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徐斌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徐斌) 近日,为了鼓励和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12月7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市人社部门正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梧州市的相关实施细则。

    据悉,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限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按以下原则分别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降低50%;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15年。

    此外,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填写《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经认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名单,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按规定的费率征收服务业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费。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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