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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上晒谷也属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可予处罚
2016-10-25 11:05   梧州日报   记者 曾燕

    梧州日报讯(记者 曾燕)近日,岑溪市乡村办工作人员在对某镇生态乡村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条村道上正晾晒着稻谷,影响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对涉事村民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物品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有关规定,责成其立即改正。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7月1日实施后,乡村清洁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乡村清洁治理有法可依。截至目前,我市已处理两例违反《条例》的行为,均为在乡村道路晾晒谷物。市乡村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以及在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并就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乡村清洁规范、乡村清洁长效保障机制、乡村清洁资金政策人才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界定,涵盖了保洁员配备、保洁费收取管理、卫生公厕建立和管理、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水源保护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对乱扔垃圾,侵占、关闭和破坏农村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擅自变更用途,随意丢弃农药瓶和禽畜尸体,向沟渠、河流等水体直排污水和粪便,露天焚烧秸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道路堆存粪便及晾晒谷物等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一一作出具体处罚标准。《条例》规定,对上述“脏乱差”行为,可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将可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有多次相关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市乡村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镇区街道、农贸市场、村屯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加强对《条例》的宣传,组织镇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包村工作队进村入户发送《条例》小册子,确保宣传覆盖到每个自然片。同时,各县(市、区)组成督查小组,结合辖区内的村屯环境卫生的明察暗访,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与督查,并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着力推动《条例》全面落实。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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