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卢强)“真是太感谢法院了!要是没有法院替我讨回这两万多元,我接下来的日子就难熬了!”日前,进城务工者黄某接过两万多元的现金支票时,感激地对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
2012年,黄某从农村来到梧州市区打工,跟梧州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从2012年11月到2014年11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1天,标准工时的月薪为1400元。合同期间,黄某在该公司每月延时加班100小时,休息日加班40小时,其中包括了一些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该公司却只发放了每月一倍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对于梧州某钢铁公司的行为,黄某非常不满,认为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定,梧州某钢铁公司须向黄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两万多元。
对于仲裁结果,梧州某钢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梧州某钢铁公司须向黄某支付这两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某钢铁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黄某只得再一次走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钢铁公司负责人,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希望其能够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对此,该钢铁公司负责人并不买账,以“公司没有资金”为由,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日前,主办法官经调查得知某钢铁公司在银行有多个交易账户,其中有一个账户有十多万元存款,于是马上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裁定书,将该账户中的两万多元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上,成功替黄某追回了该案所有的款项。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加班费、工资类纠纷等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
本案主办法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由于不少劳动者在劳动维权之前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因此在产生纠纷后,根本无法提供自己是否存在加班的证据,导致在仲裁或诉讼时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此外,很多围绕加班费产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源于双方对加班费计算的标准存在分歧,从而造成争议。
法官建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标准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劳动者在加班时也应加强证据保全意识,保留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更好地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