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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火锅店食物中毒案宣判
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7-03-20 11:27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梁东波 庞广蛟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梁东波 庞广蛟)去年9月21日,岑溪市一家火锅店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致21人因食物中毒住院。今年3月1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余某因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开芝介绍,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在她经营的饭店里,给顾客饮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酒,导致21人中毒。当时经诊断,确定21人因过量食用中药附子泡酒而引发乌头碱群体性中毒。经检验,被告人余某自行浸泡的两缸羊肾酒中,1号缸的乌头碱含量为4.4μg/ml,2号缸的乌头碱含量为2.1μg/ml,次乌头碱含量为0.03μg/ml。事件发生之后,被告人余某主动积极联系被害人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余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法律规定,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余某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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