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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公牛逃脱伤人
六人成被告,谁该担责
2020-12-30 17:40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姚海敏 祝裕旺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男子李森从市场买回一头公牛待宰,殊不知公牛逃脱后发疯乱窜,将村民撞伤。受伤村民将李森及其妻子、儿子、儿媳等6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到底谁该赔偿引发争议。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决。

疯牛伤人被击毙

2019年12月11日,李森从南宁市一交易市场购买了一头公牛,计划屠宰出售。在屠宰前,李森将牛拴在田里喂养。16日晚上,李森与妻子冯霜喂牛时发现拴牛的绳子断了,且牛不听使唤,但两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其后,公牛逃脱,李森组织人围赶公牛。围赶过程中,公牛不明原因发疯,对众人进行追赶,并在藤县濛江镇某村将正在干农活的钟莲撞伤。连伤9人后,公牛最终被公安民警击毙。

钟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此事造成钟莲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了36天。事后,李森等人赔偿了钟莲1万元。但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钟莲诉至法院,要求李森及其妻子冯霜,儿子李木、李林,儿媳柳琳、杨倩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冯霜指出,涉案的公牛是由李森购买用于出售,牛肉档平时的工作也是由李森单独承担,自己作为其配偶只是偶尔帮忙,不该担责。

被告李木、柳琳、李林、杨倩共同辩称,李木、李林两兄弟与父亲李森在2014年分家,分为三户,各自经济独立。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四人并非涉案公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参与牛肉档经营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各被告承认公牛在喂养期间逃逸并致伤原告的事实,且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害并无过失。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致害原告公牛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中,致害原告钟莲的公牛是被告李森买回来计划宰杀出售牛肉获利的,各被告辩称牛肉档为李森个人经营,李木、柳琳夫妇与父母已分户且财产经济独立、冯霜没有参与经营,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各被告的该主张。

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反映牛肉档的铺面是被告李木、柳琳承租的,被告李木、柳琳为牛肉档提供铺面亦为对牛肉档经营出资的一种形式。此外,从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冯霜作为被告李森的配偶,参与牛肉档经营的辅助工作,被告李木、李森原申请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营范围均为猪肉、牛肉零售,可见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牛肉档的经营工作只有被告李森个人独自进行。

综合多方面考虑,各被告主张的牛肉档是被告李森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投资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因此,法院对各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牛肉档是由被告李森、冯霜、李木、柳琳共同投资经营。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林、杨倩两人参与了牛肉档生意的经营,且2名被告户籍登记与另外4名被告不在同一家庭户,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李林、杨倩没有参与牛肉档生意的出资及经营管理。综上,本案致害原告钟莲的公牛的饲养人、管理人法院认定为被告李森、冯霜、李木、柳琳,4名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森、冯霜、李木、柳琳应赔偿原告钟莲经济损失133618.03元,4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李森等4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名为化名)

(姚海敏 祝裕旺)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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