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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公告 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10〕149号)同意,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6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第一步水价。 二、从2012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第二步水价。 三、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中价格尚未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4. 城市居民低保户按2009年度户均生活用水量、按优惠水价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水量按上表水价计收水费;低保户优惠水价为0.89元/立方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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