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请问物价局,现调价方案采纳了听证会上哪些意见?
答:《价格法》规定,政府制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时,应召开听证会。受自治区物价局委托,2009年5月13日,我市组织召开了水价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
例如,听证参加人认为调价幅度应适当降低,特别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整体调幅应掌握在全区各地的中等价格水平。对此,在修改方案时已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由听证方案上调0.43元/m3降低为现方案上调0.34元/m3。与广西14个地级市相比,最终居民生活水价列第十一,工商水价列第七。
又如,听证参加人建议水价调整步伐不宜过快,应分步实施。对此,在修改方案时也予充分考虑,以第二步实施时间对比,听证方案中为第一步水价执行一年后实施,听证会听取意见后改为一年半后实施。鉴于听证会至今已一年多时间,因此,实际上水价调整延后的时间是较长的。
总之,在水价调整工作中,我们是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的,也充分考虑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梧州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是非常慎重的,程序上严格按照价格法办事,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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