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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传统民俗
作者: | 时间: 2015-8-7 | 来源: 广西日报

     2013年2月19日是农历正月初十。零时刚到,藤县县城就响起鞭炮声:“上灯”仪式开始了!何谓“上灯”?是生了男孩的人家,在孩子出生后的次年正月初十举行的庆祝仪式。把自制或买来的花灯挂在家中厅堂,祈求孩子一生幸福,同时宣示家中添了男丁,香火有了延续。

 

  举行“上灯”仪式时,相关人家都会花上一大笔钱,在家中或酒楼饭馆大摆宴席,邀请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共贺。而到贺者通常也要送新衣及红包表示心意。

 

  正月初十“上灯”,到正月十六“落灯”,又要杀鸡宰猪,又要闹腾一番。这种“上灯”仪式,在岑溪、藤县、平南、容县等地较为流行。

 

  “上灯”仪式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民间习俗,但现在来看,却应理性对待。“上灯”仪式专为男孩举行,生了女孩的,则无“灯”可上、无席可摆,客观上助长了重男轻女思想。“上灯”仪式大摆宴席,场面不小,也是一种铺张浪费。现在,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利用“上灯”仪式请客送礼,收受财物,滋生出一种新形式的腐败。“上灯”仪式通常在半夜凌晨举行,也会或多或少影响邻近居民的生活休息。

 

  对于现存的民俗,应当以理性的态度来分析对待。确实与社会道德、文明发展相违背的陋习,应该革除;精华、糟粕兼有的,则应区别对待,去其糟粕,存其精华;而那些民族文化中的瑰宝,则应当精心呵护其存续,大力支持其发展。

 

  具体到正月初十的“上灯”习俗,对由此衍生出的新型腐败问题和浪费现象,应当坚决遏止。同时,积极引导当地群众,革新“上灯”风俗,提倡男女平等、文明庆生。同时,可以进一步加以培育,发展形成当地的特色节庆旅游项目。

 

  变积习为新风,化陋俗为良俗,使各种民间习俗得以健康发展,既丰富群众生活,更培育地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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