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廖承)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对比过去,新法有哪些新政?记者从前日举行的梧州市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班中了解到,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实施包括退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缴费至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单位未交工伤险发生工伤的,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规定。
养老保险:
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
养老保险缴费需满15年,曾是许多劳动者关注的热点之一。对此,《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待遇的规定更为灵活和简便,并进一步放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办法。对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
实行垫付追偿制度
同时,记者了解到,为保证职工工伤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追偿。并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保险:
增加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另外,为提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现行规定的可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社会保险法》中给生育保险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