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细化单位义务责任
梧州日报讯(记者 祝琳 通讯员 徐斌)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这使职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规定》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未按照程序、政策规定操作,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将按《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社保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