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9月23日,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黎某等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另一被告满某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黄某及钟某清等三人经合谋,多次窜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某钢厂制氧分厂车间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铜制品运到被告人满某聪位于长洲区外环路毅德城附近的废品收购店进行销赃。被告人满某聪明知该物品来源不合法,仍多次予以收购。
2014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黎某、黄某、钟某清伙同杨某平(另案处理)再次“出手”,一起窜到长洲区平浪村另一家钢铁厂大门对面的变压器处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持刀切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高压电缆,导致电缆线头裸露及该钢厂等多处停电长达八个小时。
综上,被告人黎某共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数额14600元;黄某参与盗窃四起,盗窃数额9400元;钟某清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数额9600元。而这伙人每次作案都在满某聪处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黄某、钟某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高压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盗割后导致电缆线头裸露及某钢厂等多处停电,危及公共安全,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被告人黎某、黄某、钟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满某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欧阳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