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四名男子以投毒的方式捕捞河鱼,致使公共水域受污染,造成下游养殖户的鱼、鸭死亡。近日,岑溪市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刑罚。
2014年7月31日晚,李某健、陈某南、李某强、李某祥在李某健经营的米粉铺商量,决定于次日去到岑溪市糯垌镇塘坪河用投毒的方法捕捞河鱼。8月1日上午,李某健在农药店购买了两瓶硫丹农药,然后驾车搭载陈某南、李某强、李某祥等人去到塘坪河与古兰河交界的河湾处。随后,李某健将两瓶硫丹农药投放到塘坪河中毒鱼,随后四人打捞中毒浮起水面的河鱼30多斤。四人听到村民说此河下游有人拦河筑塘养鱼后,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四名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导致下游廖某强鱼塘的鱼死亡2431.2斤,损失14587.2元;蒋某东鱼塘的鱼死亡200多斤、关鸭死亡30只,共损失3000多元;何某汉鱼塘的鱼死亡70多斤。经鉴定,现场取样的塘坪河水及李某健等人丢在现场的农药瓶均检出农药硫丹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在河流中投放高毒农药毒鱼,致使公共水域受污染,造成下游养殖户受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健提起犯意,购买并投放农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南、李某强、李某祥是在李某健的提议下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南、李某强、李某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温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