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8.工伤认定应由什么部门作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首先,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由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力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有关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9.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①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
②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的费用;
③使用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
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基金按不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⑥其他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①停工留薪期工资;
②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