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罗豪)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3月31日,在反家暴法实施“满月”之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近年审理的涉家暴典型案件,以及涉家暴案件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等情况进行了通报。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三年,梧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17件,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强制猥亵儿童、重婚、抢劫等犯罪;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共10件,主要涉及离婚纠纷、身体权纠纷及变更监护纠纷等。
据梧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洪超登介绍,由于家庭暴力在家事纠纷中体现的手段、方式、程度及对案件争议焦点影响等因素繁多复杂,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隐秘性强难以取证、受害人依法进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家庭暴力方式多样化等特点,具体涉家庭暴力情节很难认定。在施暴者方面,犯罪主体以成年男性为主,犯罪主体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血缘或婚姻关系,施暴者主要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已婚中青年男性,也有部分成年女性,还有个别青少年。
洪超登表示,涉家庭暴力案发一般是犯罪分子素质较低,心理不健康导致,家庭因素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和关爱,社会层面是文化教育的力度和综合管理的有关机制欠缺。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被施暴者没有收集被家暴证据等因素,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发展到严重后果后才被人所知。
据了解,近年来,梧州市两级法院积极落实各项保障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司法制度,依托审判职责,积极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诉讼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迅速立案、有效调解、快速审理”的原则,高效调解、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权益案件,严厉制裁家庭暴力施暴者,切实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3月17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桂0421民保令1号裁定书,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梧州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据悉,下一步,梧州全市两级法院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启动法制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做好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积极采用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畅通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全力支持、保护、救助受害者。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事关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如果您及身边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报警寻求帮助,并用相机、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案例发布
【刑事案例】
丈夫故意杀妻案
2013年6月27日16时许,在龙圩区龙圩镇某商品房内,被告人严某某与其妻子蒋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严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蒋某某的背后朝蒋的颈部割一刀,蒋某某倒地后求饶,严某某没有停手,坐在蒋的身上继续持刀砍割蒋的颈部等部位,致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最终因颈部严重创伤致大失血而死亡。作案后,严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因家庭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部分丧葬费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严某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综合全案情节,遂以犯故意杀人罪对严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人有不良嗜好及暴力行为导致家庭失和而引发,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家庭的和谐依靠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出现矛盾纠纷时需要双方用智慧和通过合法方式冷静处理,而不应采取暴力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方式。传统观念常把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认识较为模糊,思想上也不重视,大多数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保留证据、不报案、不举报,更有一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当作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恶性案件。
【民事案例】
公公殴打媳妇致媳妇起诉离婚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2月3 日自愿到梧州市长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名孩子。婚后,因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常分居两地。2014 年6 月6 日原告以被告的父亲怀疑原告有外遇,原告遭到被告父亲的暴力殴打为由,到藤县妇联求助,藤县妇联工作人员对原告的伤痕进行了拍照记录。随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没有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两地分居,缺乏沟通,又互不信任。原告与被告的家庭成员也极难相处,发生过家庭暴力,原告曾诉至妇联求助。2014年6月原告遭受家庭暴力后,离开被告家,双方再没有联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虽经法院调解,但原告坚持不愿与被告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许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
《反家暴法》相关法律规定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本案中,原告遭受了共同生活人员即被告父亲的暴力殴打,亦作为情节考虑。法院建议市民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另外,妇女儿童等弱势一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注意自我保护,发现对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时,以自身安全为重,避免针锋相对进行刺激对抗。
资料整理:西江都市报记者 黄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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