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诊须知: (一)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危急先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必须在工伤发生3天内由单位、参保人员或家属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电话:0774—6029085。 (二)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诊、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由患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7天内补办。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因出差等原因在外地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在工伤发生3天内将情况电话报告社保经办机构预备案(电话:0774—6029085),并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及时申报备案。 (四)工伤职工因派驻或其他原因,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必须在发生工伤职工异地医疗费用前,及时申报备案。 (五)凡治疗非工伤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费用及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用材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或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二、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供材料: (一)因公出差等原因在外地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异地工伤就医报告表》(需经用人单位盖章)。 (二)因派驻或其他原因,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备案申请表》(需经异地医疗机构、居住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盖章)、异地居住证明材料:房产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或单位出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需经用人单位盖章)。 (三)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诊、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需经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盖章)。 三、医疗费用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需经用人单位盖章) (二)门诊报销:发票原件、门诊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X光或CT、MR等相关检查报告、单位银行账号。 (三)住院报销: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X光或CT、MR等相关检查报告、单位银行账号。 (四)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序 | 特殊情况 | 需另外提供的资料 | 1 | 有特殊情况需要把报销款转入患者个人账户的 |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接收报销款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伤残等级鉴定费报销的 | 劳动鉴定结论专项发票收据。 | 3 | 经申请批准到异地就医的工伤治疗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异地就医往返途中的公共交通票据:火车票(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轮船票(三等舱,不含游轮)、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 | 4 | 涉及交通事故的 | 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②《民事调解协议书》, ③保险公司相关赔偿资料。 | 5 | 涉及第三人伤害的 |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 ②赔偿证明等法律文书。 |
四、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需提供资料: ①《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需经用人单位盖章) ②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原件) ③往返就医地的公共交通票据(原件) (以上资料除报销发票、车船票收取原件外,其余资料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业务咨询电话:0774—6029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