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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嬉闹磕断门牙
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0-11-20 10:41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姚海敏 祝裕旺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两名小学生在课间上厕所时嬉闹,其中一人被推倒在地,两颗门牙被磕断。到底谁该为事故担责,三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争辩不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课间被推倒磕断门牙

小杰与小天均为藤县某小学的学生。2019年11月12日上午课间,小天正在学校上厕所,小杰在其后面等候。小天以为小杰要与他嬉闹,上完厕所转身时用手肘推了一下小杰,导致小杰扑倒在地,两颗门牙被磕断。经诊断,小杰2颗门牙牙冠折断,医院建议修复牙齿并定期复查。

同年12月7日,小杰按医嘱在父母的陪护下到藤州镇某口腔门诊部进行复诊,发现2颗门牙的牙髓已经坏死,其中1颗除了牙冠折断外,还有裂缝。其后,小杰先后4次在父母的陪护下到上述门诊部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7600元。

事后因2次调解未果,小杰的父母遂起诉小天及其父母、涉案学校,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庭审中,被告小天及其父母认为,原告小杰及被告学校均有过错,也该担责。此外,小杰去私人诊所治疗,延误了诊治,并存在恶意治疗乱花费的行为。而被告学校则辩称,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

学校与侵权人需担责

经审理,法院指出,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小天实施了推倒原告小杰并致小杰扑倒、2颗门牙受损的行为,即对小杰实施了侵权行为,小杰的受伤与小天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基于本案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小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小天的父母对小天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小天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指出,小杰、小天在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小杰、小天就读学校,对在校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课间活动情况疏于管理,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止类似推倒行为的发生,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学校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鉴于小杰牙齿受损是由于他人的伤害行为所致,学校并非为本案伤害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其在本案中是基于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小杰就医的某口腔门诊部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口腔门诊部,具有执业资格,且小杰在医生建议的复查期内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无被告所称的延误治疗及扩大治疗费用之说,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合案情,法院酌定由被告学校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天及其父母承担80%。经核实,原告小杰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为8440.9元。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天及其父母应共同赔偿原告小杰经济损失6752.72元,被告学校应赔偿1688.1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姚海敏 祝裕旺)

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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