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在投资公司上班的小黄突然失业,他按要求申领了失业金。两个月后,小黄找到了新工作,重新入职。他抱着侥幸心理“只要我自己不说,没有人会知道我重新就业,领完失业金再说。”
隐瞒丧失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今年以来,梧州市社保中心积极对非现场监督预警信息——失业再就业人员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核查处理。截止8月初,共核查出我市违规领取失业金人员15人,该中心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人员作出停止发放失业金,并依法追回违规领取失业金人员11人,追回金额4.9万元。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