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下面,小编为大家举例讲解关于广西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基本养老金由什么组成 对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举例: 黄某,男,1959年1月出生,1996年7月开始参保缴费,2019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22年7个月(折算为22.59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56801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全区201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7.4元。则其: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5577.4×[(1+1)÷2]×22.59×1%=12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56801÷139=408.7元 故黄某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60+408.7=1668.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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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0岁以下的按40年计算,超过70岁以上的,按70岁计算。 二、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其中: (1)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 (3)视同缴费指数统一计为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举例: 王某,女,1964年4月出生,企业干部,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开始缴费,2019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9年3个月(9.25年),实际缴费年限27.5年,累计缴费年限36.75年,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为13年11个月(13.92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35252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8643,全区201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7.4元。则其: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577.4×[(1+1.8643)÷2]×36.75×1%=293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135252÷170=795.6元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5577.4×1.8643×(9.25+4.67)×1.4%=2026.4元 故王某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2935.5+798.6+2026.4=5760.5元 三、缴费不足十五年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 举例: 某参保人员2019年11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于2019年11月核准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2月起发放。 某参保人员虽然在2018年10月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于2019年11月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于2019年11月核准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其基本养老金也从2019年12月起发放。 五、原计发方法停止执行 实行本《通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199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因中断缴费导致部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按扣减中断缴费年份后推算出的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给予重新计算,并按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加上历年已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发放,此前已发生的待遇不结算、不补发。 举例: 1.李女士,2019年5月退休,缴费至2015年6月,重算前月养老金为1220元。因中断缴费3年11个月,按原政策使用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为980.2元,不足最低养老金并补足后,首月养老金按1120元发放;按新政策执行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首月养老金为1140.3元,加上原历年调整增加养老金100元,则重算后,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按1240.3元发放。 2.陈先生,2016年8月退休,重算前月养老金为2195元。因中断缴费2年1个月,按原政策使用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首月养老金为1800元;按新政策执行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首月养老金为2100元,加上2017—2020年实际已经累计调整增加养老金395元,则重算后,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按2495元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