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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 担保人成被告
岑溪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http://www.wzljl.cn    2014-03-31 09:28    作者:李思鹏 温颖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借款人为逃避还款玩失踪,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2月6日,邓某由于生意上急需周转,向成某借了两万元,由钟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协议上未写明还款期限。2013年8月,成某向邓某催还借款,邓某说过几天还。几天后,成某再向邓某催还款时,邓某竟玩起了失踪。于是,成某将担保人钟某告上了法庭。

    岑溪市大隆法庭受理该案后,被告钟某多次到法庭申诉:成某为何只告他不告邓某。法官们耐心听取了被告的陈述,确定日期通知原、被告到庭调解。

    调解当日,主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讲明有关法律关系,指出成某与邓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钟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也成立并生效。本案保证人钟某只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上签名、盖指印,没有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于双方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保证人钟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成某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被告钟某应承担责任。

    经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钟某理解了相关法律,当庭给付成某两万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成某遂向法院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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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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