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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http://www.wzljl.cn    2015-07-23 09:27    作者: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吴柳琴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吴柳琴) 日前,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梧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梧州市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梧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按《通知》要求,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可分为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和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两种,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中,可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业工伤参保费率执行。

    对所有无法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核定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款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建筑施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通知》还规定,为确保了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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