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记者 曾燕
目前,网络消费购物已越来越多地融入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中,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具有即时性、随意性等特点,往往造成买卖容易维权难,由此引起的消费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近日,记者就网购维权等问题,采访市工商局、市消协等专业人士,请他们为网购消费者分析支招。
网购有短板下单需谨慎
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6年消费投诉分析显示,随着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投诉也随之增加,主要投诉对象涉及电商平台、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和电视购物等方面。
市民小钟在使用手机上网的时候收到了一个网址由数字与字母相组合,后缀名不常见的弹窗页面,点击打开以后发现是一个名为“数码商城”的购物网站。网站的销售商来自广东深圳,出售新款iphone6s手机,价格仅为1380元,比市面上便宜了几倍。几天以后,小钟收到了期待已久的快递包裹。不料,拆开以后发现手机无法开机才知道是假货,无奈之下小钟前往市消委会请求帮助。无独有偶,家住新兴三路的市民小赵也是通过某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出一个抢购页面,在支付了1188元购买iphone6s手机后,发现收到的也是假货。
所幸的是,小钟与小赵在交易时多留了一个心眼,选择了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并在发现购物所得为假货后及时联系了市消委会。通过联系快递公司,市消委会成功地帮两人截回货款,避免了经济损失。
由美团网引发的网购纠纷也不少。去年消费者李先生在美团网上订购5月1日和2日某商务酒店豪华双人套房,商家却没给留房间。经查,是美团网没有及时将订单联系转交商家而产生的纠纷。还有消费者投诉在美团订购餐饮,因消费时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导致消费无法进行,引起争议。
“网购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卖家。”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晚昌表示,有的网站自身就是一个“大卖家”直接销售商品,有的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平台上众多卖家开店销售,而网站只承担一定范围内的监督和保障责任。消费者在交易平台网购商品,选择卖家时,不要单纯看其信誉度,还要注意每条来自买家的评价是否真实有效。同时,应尽量选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当出现产品质量等争议时,消费者采取拒绝付款等措施时相对会有主动权,有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发生纠纷须及时投诉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对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做了明确规定。”李晚昌说,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时商品应当完好。
记者了解到,网购价格举报也开始有规可依。今年起实施的《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网络价格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电商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对于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将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商家“玩花样”,市工商局从多个方面给消费者支招。
遭遇“超卖”可要求赔偿。超卖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无法供货的现象,消费者遭遇此情况,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侵权店铺“失联”,可以找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当消费者权益收到侵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
交“订金”不购买商品仍可退款。《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可设置订金不退的规定,也就是说,网购消费者支付订金,即使“双十一”当天不购买该商品,即便是约定了“订金”不退,消费者仍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回订金,而且可以向网络销售管理部门投诉商家的违规行为。
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应及时验货试用,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商家处理,若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建议先申请退款。一旦与商家产生纠纷,建议通过平台发起维权投诉,及时提供相应的凭证,等待平台商客服介入。对于网络消费纠纷,要及时取证,及时截取网页、保留聊天记录,向网购平台属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12315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