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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他人打牌起冲突
藤县一男子伤人致残被判入狱并赔偿91万余元
2020-01-15 15:57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王丽萍 祝裕旺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俗话说“观棋莫语真君子”,观看别人打牌也应如此。然而,藤县一男子覃某在观看他人打牌时进行指点,还引发冲突。因出手将打牌人打伤致残,覃某被判入狱六年,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91万余元。

2003年10月26日14时许,在藤县太平镇泰州北路某铺面门口处,覃某观看黄某等人打牌。其间,覃某对打牌人的出牌情况进行指点,引起黄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覃某持棍从背后击打黄某头部,致使黄某头部受伤。

事后,黄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黄某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2019年9月,藤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颅脑损伤术后遗左上肢肌力2级构成五级伤残、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判决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10月9日,黄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覃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1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覃某打伤黄某等事实。参照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核实,黄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万余元。

法院指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覃某持棍从背后击打原告黄某的头部造成人身损害,已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黄某请求覃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覃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万余元给黄某。

(王丽萍 祝裕旺)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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