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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运输800枚雷管
龙圩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 运输爆炸物案件
2019-12-27 17:14    梧州零距离-西江都市报   黄彬彬

梧州零距离-西江都市报讯 12月19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颜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阳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颜某向被告人阳某提出购买雷管用于非法采矿,阳某联系被告人郭某帮忙寻找货源,郭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找到雷管800枚。阳某将单价、数量告知颜某后,颜某同意以火雷管25元/枚或电雷管26元/枚的价格,购买雷管800枚,并让阳某运输至龙圩区。随后,阳某与郭某、郭某与肖某分别约定好雷管交易价格为9元/枚、7元/枚。

同年2月2日,阳某与颜某约定于次日将800枚雷管运到龙圩区进行交易。2月3日,阳某雇请雷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到达湖南省临武县麦市乡高速公路路口附近,郭某、肖某将800枚雷管从湖南省临武县楚才学校附近运至该处,交给阳某。双方交易完毕后,阳某将雷管放置在所携带的黑色背包内,由雷某驾车前往梧州市龙圩区。车辆行驶至龙圩区高速公路路口收费站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从阳某处依法扣押雷管800枚。经鉴定,该批雷管为火雷管,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

法官提醒,爆炸物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一旦爆炸即对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市民群众切勿为了非法获利,铤而走险以侥幸心理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挑战法律权威。同时,市民若在生活中发现此种情形也应及时报警处理,合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黄彬彬)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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