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从12月1日起,我区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的《关于桶装饮用水赔偿方法》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凡桶装饮用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支付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记者先后走访市内几家桶装饮用水门市部,店内负责人对此规定均表示理解与赞成。
今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对今年6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开展的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通报。据统计数字显示,此次整治桶装水质量抽检平均合格率不足七成,仅为66.5%。此次专项整治,工商部门主要对流通领域桶装水经营店铺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并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桶装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桶装水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经营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等项目, 并对流通领域桶装水监测工作,检测的主要项目是菌落总数和电导率。
针对区内桶装水质量令人堪忧的现状,11月18日广西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大会,专门就即将实施的《关于桶装饮用水赔偿方法》的计划进行讨论,对消费者的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12月1日下午,记者致电梧州泉惠您饮用水经营部,负责人曾富荣认为《赔偿办法》的实施对桶装饮用水行业做了一个较好的规范,他表示赞成。新兴三路宝丰水店的负责人也保证“自己代理的饮用水是符合饮用标准的产品。”和平路绿色甘泉水行的负责人则表示,无论是在厂家还是经营部,有关部门总是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商家方面也在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满意的饮用水。
相关链接:
有关赔偿办法
《关于桶装饮用水赔偿办法》规定,对桶装水的卫生、包装等相关瑕疵问题,消费者在未饮用前,可获得退换的权利;若是已饮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免去该桶饮用水的价款,另外获赠送2桶饮用水作为补偿,并免费清洗一次饮水机。
《办法》第4条规定,桶装饮用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向消费者退还桶装饮用水价款,并向消费者支付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该《办法》第7条规定,因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饮用水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无法检测的桶装饮用水,饮用水经营者应提供无过错证据,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