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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特价商品不退换做法 工商部门称无效
http://www.wzljl.cn    2010-01-26 22:37    作者:梁颖    来源:西江都市报(2010.1.27)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买了特价的衣服,就不能退换吗?”1月25日,市民张丽娟女士向记者质疑商家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春节将至,不少市民开始选购年货,而一些商家也打出了特价、折扣等促销广告吸引消费者。然而购买特价商品是否就意味着得不到“三包”保障?工商部门表示,商家此类声明无效。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成惯用伎俩

1月23日,市民张丽娟在河东骑楼城附近逛街,发现一个专卖店门口打出了全场男装五折起的广告。在这家店里,张女士看中了一件打了六折的外套,张女士感觉棉衣的质地不错,打折以后一百多元的价格也很让人心动,于是她买下了这件大衣,准备送给丈夫。然而,张女士丈夫在家试穿的时候,发现衣服太小了,穿上感觉很不舒服。1月24日,张女士把衣服拿回专卖店,要求换一件大一点的。然而,营业员却表示,这款衣服没有更大的码数,关键是衣服是打折的特价品,不实行“三包”,是不退不换的。

记者采访发现,春节临近,不少商家为了抢夺节前消费的大蛋糕,纷纷打出了各种促销方式。其中,打折和特价是惯用的促销伎俩。记者询问了多家正在做打折和特价的商家,特价商品可否退换,接近一半的商家表示不可以。有的商家甚至直接在购物发票或收据上注明:特价商品不接受退换。“特价商品比正常同类同档次的商品价格便宜很多,既然已经占了价格上的便宜,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务。”一家成衣店的营业员说。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声明无效

对于特价商品,商家是否真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退不换了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梧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格式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写了也白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如果商家是以瑕疵或其他问题降价处理商品,在消费者购买前,应提前告知。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并购买,则可以不退不换。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即使是降价销售,则属于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也有退换货的责任。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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