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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连环碰祸及路人 良心发现终自首
http://www.wzljl.cn    2010-03-14 21:33    作者:林创 苏志文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林创 通讯员 苏志文)酒后驾车相撞导致路人身亡,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把死者拖到路边,企图毁灭证据,以为趁着夜色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最终还是良心发现,肇事司机梁二(化名)在事发半个多小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肇事逃逸毁灭证据

    今年2月4日晚上11时许,梁二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龙船冲往旺甫方向行驶,而在这个时候,与梁二同行的还有另外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冯力(化名)同样是酒后驾驶,也正往旺甫方向行驶。

    两辆机动车一前一后行驶至紫竹大桥桥面时,碰到行人陈某某正走在前面,这时候驾驶摩托车的冯力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没想到被驾驶普通客车的梁二从后面撞了上来。前面的摩托车被猛烈撞击后马上冲向了行人陈某某,一把将陈某某撞倒在地上,撞击后的两辆机动车均不同程度损坏,而行人陈某某也因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后,梁二和冯力并没有及时报警以及对陈某某进行救护,而是选择了逃避,两人合力将死者陈某某抬到了路边,然后又将损坏的摩托车抬上了普通客车,随后梁二和冯力两人驾驶普通客车一起逃离了现场。

    逃逸者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半个多小时后,驾驶普通客车的梁二打电话向交通警察自首。经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取证,证实了梁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追尾碰撞前方车辆,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驾车逃逸。而后来交警事故鉴定部门对两辆肇事车辆的鉴定也证实,是普通客车先碰撞摩托车,摩托车再碰撞到行人。

    据梧州市交警部门介绍,梁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也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多方的调查和证据核实,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梁二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因此梁二应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梁二已经被依法逮捕。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切莫因一时贪杯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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