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政法干部一年内不得复职两年内不得擢升
昨日,《吉林省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暂行办法。
问责背景
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统队伍建设,不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27起,与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现在面临的问题仍很严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惊,尤其是去年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涉案,影响之坏,前所未有,《办法》出台也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之前的三个多月,我们专门研究这个(如何问责领导干部)。此前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但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地作出具体办法,目前我省(吉林省)还是首个。”省政法纪工委副书记邹永亮说。
问责范围
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干部
《办法》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的领导成员,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
此外,对政法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问责,也参照《办法》执行。
对此,马中力特别指出,《办法》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的界定不论级别,厅长叫领导干部,县级的科长也属于领导干部,村一级也叫领导干部。”
问责方式
五种问责方式可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主要有五种:诫勉谈话或责令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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