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问责
从轻、从重问责情形有规定
在具体问责情形中,要视情节轻重区别问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从重问责:凡是一年内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违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责之后
辞职或被免职影响今后升迁
有关问责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其廉政档案。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除了将按照问责方式进行惩处外,还会被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建议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问责过程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办法》中,设定了问责领导干部的程序。
问责程序启动应由政法委书记办公会、政法部门党组(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各级政法纪工委和政法机关的纪检检查部门履行具体职责。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监督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工作;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对本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问责不力或不问责的,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可直接问责。
为了避免问责过程中有人为等干扰因素,《办法》规定,对问责对象的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问责的依据。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调查结束后,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问责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或不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机关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被问责人的后续工作。
问责机关应将问责情况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备案。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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