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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不满意?你有“后悔权”
http://www.wzljl.cn    2010-05-11 12:29    作者:陈 郁    来源:扬子晚报

●真实遭遇:

今年年初,消费者马先生中午与朋友在南京的一家餐馆就餐。马先生结账交完款后,顺便看账单发现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并没有点,而经餐馆仔细核对,发现账单中确实多加了这道菜,马先生实际消费是120元,饭店却收了马先生136元,多收了16元。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到了消协之后,嚣张的饭店老板扔下32元扬长而去。对此,马先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然而消协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消法》所赋予的最高赔偿权限就是双倍赔偿。

“●修改”解读:

“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真实遭遇:

去年,王先生因购买了一辆事故整修后当新车出售的轿车,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消法》判决经销公司双倍赔偿;而同在当地,也是在去年,一位消费者买到的是一辆开了两千余公里当新车销售的旧车,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修改”解读:

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根据《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指出,从该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记者 陈 郁)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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