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韦文举 周猛)原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邹某,在任十多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诊所谋取利益,收受他们送给的人民币14万多元。苍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14万多元。邹某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在1998年至2009年2月期间,利用任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诊所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们送给的人民币143800元。
其中,1998年至2009年间,时任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的邹某,对个体诊所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与个体诊所业主黄某某的交往中,黄某某希望邹某对其经营的诊所给予关照,便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期间送钱给邹某。于是,邹某先后收受了黄某某送来的人民币共47000元。
在2002年至2007年间,邹某在办理潘某某等人设立医疗门诊审批等手续时,收受潘某某送来的人民币36200元。潘某某证实,他经营的卫生室、医疗门诊、诊所(药店)有些是不符合规定开设的,在申报审批时,通过送给邹某一些钱物,就能顺利开办。邹某则供述,潘某某等人开设的诊所,都要经过其审核,他们在诊所设立后,主动送钱是为了表示谢意。
而在2003年至2008年10月间,邹某在办理杨某某、覃某某等人开设诊所、变更诊所名称、诊所迁址审批手续时,收受杨某某、覃某某等人送给的人民币18500元。杨某某证实,在诊所的开办、经营、搬迁、变更过程中,有些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为了能及时、顺利的开办、经营、搬迁、变更,他只好给邹某送钱。此外,邹某在办理开设诊所、变更诊所名称审批等手续时,多次收受了石某某、麦某某等人的钱财。
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邹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43800元,上缴国库。邹某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