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两名青年男子深夜混进宾馆偷窃客人财物,不想被警惕性高的保安发现报警抓获。近日,被抓获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何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9月16日凌晨,何某伙同梁某来到梧州市河东某宾馆,携带自制的开锁工具,欲在宾馆客房间内盗窃客人财物。他俩乘电梯直上到宾馆的13楼,在走到1312号双人房间门口时,试探地推了一下房门,发现房门没上锁,就轻推房门进入。此时房内没开灯,两个客人已经睡着,全然不知道他俩入室。何某将客人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台价值1710元的诺基亚手机偷走,梁某将客人放在床边的一裤子内的500元偷走。
财物到手后,何某伙和梁某走出房间,其诡秘行为引起保安的注意。保安发现,他俩进入大厅时都是两手空空,出来时手里却拿着东西,从1312房出来时,神色慌张,保安问话,他俩也装作没听见。于是保安立即走到1312房那边的通道去查看,发现1312房门是虚掩的,他立即找到楼层服务员,让服务员询问1312房里面的住客是否丢了东西,两名男住客检查了东西后称,有5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不见了。保安意识到有可能是刚才两名青年男子偷的,便追出宾馆,一边报警一边开摩托车跟随他们来到西江二路,最后跟到某酒店门前,看见他们进入酒店,当万秀区公安分局的两个名警察赶来时,恰巧两名青年男子被酒店的工作人员赶出来,在保安的指认下,警察上前抓住了何某,梁某挣脱后逃掉。
经审问,被抓的男子何某,29岁,广西田东县印茶镇人,警方从其身上搜出一条能弯曲的铁条,承认这是其自制的用来盗窃房门的专用工具,只是因客人的房间没有上锁,他的工具没能派上用场。
近日,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世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