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赖新云 通讯员 贺毅玉) 记者日前从市房改办获悉,《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执行。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使用及监管作出了规定。申购经适房须具备三个条件
据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不过,申购经适房的家庭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在经适房住房销售信息公告前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居住、工作满3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无房(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一般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7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放宽至80平方米。超标面积需按规定缴纳超标差价款。
此外,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适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外,还应出具主管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单套建筑面积60至80平方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经适房的,应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适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形式约定。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
此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适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单位要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出售住房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用地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适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全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此外,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的,购房人要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该负责人表示,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除购房按揭外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不过,在购房满5年后,可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办法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实状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