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近日,伍某某、廖某某、何某三人因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窃取单位公共财物,被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伍某某、廖某某、何某三人均是梧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职工,分别担任路灯处的仓库保管员、路灯管理处维修工、路灯处司机。经司法机关查明,2009年8月,时任路灯管理处仓库保管员的被告伍某某在工作中发现电脑管理软件对于退仓等物品没有登记的漏洞后,产生盗窃的念头,先后两次邀约被告人廖某某、何某,利用下班后趁仓库无人之机,由伍某某打开仓库门将廖某某、何某带入仓库,指明作案目标,由廖某某、何某动手,将仓库内的在电脑上没有登记的四捆为BVV25mm的铜芯电线(该电线总长度为769.74米,价值14625员)盗出,运到本市红岭路一私宅处,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谭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廖某某、何某共同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廖某某、何某参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真 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