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前林业承包合同未解除,一场山火烧毁山林后又将该山林租赁给他人经营,吴某某为此支付霍某某2250元违约金。7月12日,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2005年4月,吴某某与霍某某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吴某某将其承包的山林所生大红菌承包给霍某某经营收益,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0年;承包金每年200元,10年共2000元,由霍某某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霍某某在付清承包金后,吴某某不得借故违约或终止合同,否则返还霍某10年3倍承包金。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吴某某所在的村委会盖章确认。
2008年底,一场山火将连同吴某某的山林在内的方圆几百亩山林全部烧毁。2010年1月,吴某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在征得包括吴某某在内的本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与某某林场签订林业用地租赁合同,将本组包括吴某某山林在内的林地出租给该林场作造林经营,租期30年。上述合同签订时,吴某某没有告诉霍某某,亦没有与霍某某解除承包合同。霍某某在某某林场进场作业时,才知其承包的山林已出租,故找到吴某某,要求吴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6000元。吴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山林已被意外烧毁,其与霍的合同应自动解除为由不予赔偿。霍某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告上藤县法院金鸡法庭,要求吴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金鸡法庭受理本案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因吴某某不懂法造成的,在农村有很多类似的情形。本案庭审前,法官对吴某某耐心释法,吴某某最终意识到系因自己不懂法而导致违约,要求与霍某某和解。霍某某谅解了吴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与吴某某进行庭外和解,吴某某为此当场支付霍某某违约金2250元。法庭经审查,认为霍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陈 瑜 李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