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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解除合同决意报复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http://www.wzljl.cn    2010-08-03 09:24    作者: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莫海铭)原是某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的承包人,却在被因故解除了工程合同后,盗走工程中的一段防护栏。近日,盗走防护栏的吴某鹏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现年43岁的贵州人吴某鹏,原是梧州市某地质灾害拆迁工程的承包人,后因故被解除了合同不再参与拆迁工程。2010年1月20日14时许,吴某鹏冒充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队人员,以做工程为由谎骗雇工王某等人,将某城区地质灾害整治办公室设在文澜路某上山小路旁,一段长约60米,重716公斤,价值3222元的铁护栏切割下来后盗走。这一行为使得该处上山路段无任何防护设施,极易导致行人有跌落坡底伤亡之危险。当晚7时许,正当吴某鹏准备将切割好的铁护栏进行转移的时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审理法官认为,吴某鹏作为曾经的地质灾害整治工程承包人员,明知盗割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铁护栏设施会发生危及行人安全的后果,但其为了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不顾行人安全,仍将设置在危险路段的铁护栏切割盗走,放任盗割护栏后该路段会发生危及行人安全的严重后果发生。主观上属有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盗割铁护栏的危险方法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吴某鹏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不论其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其行为所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

蝶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鹏以盗割设置在山路上铁护栏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覃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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