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李晚昌) 近日,消费者李小姐向市消费者协会送上印有“群众利益重于山,消费维权显真情”的锦旗,感谢工商部门为她解决了一起购房纠纷,并挽回其50000元的损失。这是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市消费者协会适用该条例解决的首例房地产纠纷案件。
5月初,李小姐在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选房时,看中其中一套房子后当场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纳50000元购房意向金。到7月中旬,李小姐通过多种渠道获悉,该房地产项目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为这笔买房交易没有保障,决定退掉那套房子。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按照意向书的约定,李女士退房将被扣除意向金的30%。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向市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据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时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后获悉,该房地产公司在与李女士签订购房协议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预售行为违反相关的法规。市消费者协会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退还李女士的全部意向金,并对其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销售行为立案调查。
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关于购房投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开展预售房子活动,并与消费者签订相关的购房协议;二是消费者在购房时没有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在售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下,盲目签订购房协议。他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信用等情况,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切莫盲目签订购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