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江某与朋友在藤县一度假村玩漂流时,在皮筏上被抛起又跌下致伤,于是将度假村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共计48000多元。8月3日,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度假村赔偿原告江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7800多元。
2009年8月1日,原告江某与朋友覃某、邓某等人到藤县某度假村漂流,江某在漂流过程中,因漂流景点的落差大,被抛起又跌下,致使颈椎受伤。江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骨挫伤。从2009年8月1日至10月26日止,江某住院治疗86日,共用去医药费48000多元,其中原告支付29000多元,医保直接报销19000多元。在原告江某治疗过程中,被告藤县某度假村已付款7000元给原告江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在漂流前,应告知原告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游客正常漂流过程中的安全。但被告度假村没有履行安全保障和告知原告的义务,致使原告在漂流过程中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000元,尚应赔偿47000多元。度假村要求原告先扣减医保报销的19000多元,余下29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分担,因原告投了医保,属原告与藤县医保所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度假村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江某在漂流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卢一捷 李敏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