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适时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也明确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提出要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从1997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年定死罪是为了严打经济犯罪,但这些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金税工程”建设,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更新,这类犯罪已大大下降。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这比单纯重罚更有效。”刘明祥则表示。
有关专家同时强调,这次修改刑法、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则会带来负面效应。”刘明祥说。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减少死刑的同时,着力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使之从20年升至25年。
根据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现行刑法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草案还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明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李适时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也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因此,有必要适当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