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9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胡某友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友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胡某友是广西蒙山县人。2009年初,胡某友在广东打工与被害人蒋某容结识,后两人成为了恋人。
2009年末,蒋某容喜欢上了被告人胡某友的朋友,被告人胡某友知道后很恼火,于2009年12月2日,与蒋某容在新兴二路某小区1楼楼道处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友将事前准备好的腐蚀性汽车用的电瓶水泼向蒋某容的脸和颈等部位,致使蒋某容受伤。经刑事技术鉴定,蒋某容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友与被害人蒋某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被告人赔偿20000元给被害人。
长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按协议赔偿了款项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邓天平 林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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